新北市張小姐上周六跟朋友相約用餐,因當天補上班上課,她拿出限「平日」使用餐券遭餐廳拒絕,想改今天用餐,餐廳又表示彈性放假屬假日,也不可用餐券。新北市消保官表示,若餐廳販售餐券沒事先載明相關規定,平日或假日應依日常生活習慣判定。
新北市消保官室主任許宏仁表示,上周六因中秋假期彈性放假而補上班上課,張小姐認為銀行和股市都照常營業,跟平常上班日相同,下班後和朋友打算拿著限「平日」使用的餐券到餐廳消費,但餐廳服務人員表示周六就是假日,無法使用餐券。
張小姐認為依此邏輯,今天周五雖彈性放假,仍屬平日,想改預約今日用餐,服務人員又表示,彈性放假也是假日,張小姐認為業者說法占盡消費者便宜,求助消保官釋疑。
許宏仁說,上周六消保官室還有許多類似消費爭議的詢問電話,一般對平日或假日的認定,多依日常生活習慣認定,業者認為上周六雖上班上課,仍不可使用平日餐券,並非不合理。
但相對於此,今天雖彈性放假但仍是周五,應認定為平日,業者販售餐券時若無事先告知或具體載明「彈性放假」不適用,在彈性放假日應可使用「平日」限定餐券。
許宏仁指出,公務機關彈性調整上班或補班日,不代表改變了「平日」或「假日」的定義,例如因颱風宣布停班停課,並不代表認定當天為假日。
雖業者可衡量行業特性自行界定平日或假日,但需事先公告周知,否則事後解釋疑義時,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,應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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